新《會計法》修訂的主要變動點歸納總結
新會計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在2024年的修訂版本)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變動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總體原則與定位
增加條款:在第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明確“會計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會計制度與信息化建設
單獨成條:將第八條第三款單列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可以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并抄送國務院財政部門。
加強信息化:在第八條中增加一款,強調國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鼓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會計核算范圍與要求
合并條款:將第十條和第二十五條合并,明確各單位應對包括資產增減、負債增減、凈資產(所有者權益)增減等在內的六項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財務會計報告:要求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應當一致,且若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則審計報告應隨同提供。
四、會計監督與檢查
加強內部監督: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強調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并將其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協作檢查:規定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協作,避免重復查賬。
五、會計機構與人員
組織方式:明確各單位可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選擇設置會計機構、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委托代理記賬等方式組織會計工作。
責任追究: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六、法律責任
加大處罰力度:對多項會計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如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行為,情節嚴重者罰款上限大幅提高。
信用記錄:新增規定,因違反會計法規定受到處罰的,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
新增條款: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會計法但具有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理。
七、其他修改
條文順序調整:對會計法的條文順序進行了相應調整,并重新公布。
文字修改:將原條文中的“帳”統一修改為“賬”。
這些變動旨在進一步規范會計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財會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